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字〔2017〕4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公开遴选公务员2名,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公开遴选工作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能力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二、遴选范围和岗位
(一)遴选范围:云南省范围内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滇单位)中符合遴选条件的乡科级副职及以下领导干部或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层次职级公务员。
(二)遴选岗位和人数:行政装备管理处会计岗位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2名,具体职位及条件要求详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三、遴选条件
(一)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热爱法院工作;
2.在职在编且已完成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人员;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20年9月27日);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0年9月27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参加工作以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试用期不定等次除外);
6.有2年以上会计岗位工作经历和会计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7.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8.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符合职位设置有关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尚在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不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需回避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公告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通过曲靖党建网(www.qjdj.gov.cn)、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qj.gov.cn)、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qjzy.chinacourt.gov.cn)(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发布。后续各个遴选环节需要公开发布的公告、公示等有关信息,一律仅通过规定网站发布,由考生自行登录网站查询获取,因查看不及时或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公告时间距报名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本人亲自到现场报名,并同时进行资格审查,不收取报名费;
2.报名时间:2020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570号)政治部(崇德楼6楼618室)。
4.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或《公务员职级套转表》复印件1份(组织已认定,本人已签字认可);
(4)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3张,电子照片1份(jpg格式);
(5)历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6)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附件3);
(7)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任现职务职级任职经历证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任职文件,现任职务职级的任免审批表,任现职级的职级套转表等证明材料);
(9)本人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录用、调动、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拟遴选人数达到5∶1方可开考,若获准参加考试的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裁减相应遴选计划。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在规定网站公告。
5.资格审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合格,获准参加笔试的人员名单在报名结束3天内在规定网站公布。
(三)笔试
1.笔试方式: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主要测试应试者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会计业务水平等综合素质。试卷的命题、制卷、阅卷须在市纪委市监委驻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封闭完成。笔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相关机构进行考试辅导。
2.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准考证:由考生本人于笔试前2天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领取(详细地址见前文)。
4.笔试成绩公告: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笔试结束后1周内,在规定网站公告。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可一并进入面试。若出现报考人员放弃或不符合遴选条件等影响比例的情形,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一次递补。无递补人员或报考人员临时放弃面试资格的,按实际进入人员开展面试。面试进行现场录音录像,保存至遴选工作结束。
1.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时间为25分钟。主要测试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2.时间: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当场宣布,考生签字确认。面试结束后2天内,面试成绩在规定网站公布。
4.面试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原件、云南健康绿码,并于面试前30分钟进入候考室。
5.考官小组由7名具有考官资格证的人员组成,其中 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不低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由2名纪检监督人员参与场内监督,2名场外监督,进行全封闭式面试。
(五)经历业绩评价
经历业绩评价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主要是评价应试者学习和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实绩、奖惩情况、岗位匹配程度等。分值详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经历业绩评价表》(附件4)。
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遴选人数2︰1确定经历业绩评价人员。如出现人数不足影响经历业绩评价比例的情形,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一次递补,无符合条件递补人员等额进行经历业绩评价。进入经历业绩评价的人员要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1份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业绩报告,经历业绩报告要求1500字左右。经历业绩报告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参与完成的业绩,应写明自己在其中所处的位置或发挥了何种作用;历年年度考核、奖励表彰、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及证明材料等。个人经历业绩报告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历业绩评价工作由5名专家组成评价小组进行,经历业绩评价成绩满分100分,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并在规定网站公布。
(六)综合成绩
经历业绩评价结束后,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遴选人数2︰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并在规定网站上公布。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40%+经历业绩评价成绩×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如遇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后续遴选程序;如面试成绩仍相同,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后续遴选程序。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按照2019年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2人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对象出现自动放弃者,从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笔试面试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并对递补人员进行经历业绩评价。
在面试、经历业绩评价、体检和考察环节,若出现放弃参与遴选的,需在该环节工作开展前3天内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放弃的书面申请,未按要求提交放弃申请的,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八)确定拟遴选人员
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拟遴选人员。
(九)公示和办理遴选手续
拟遴选人员在规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符合遴选条件的按干管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在体检和考察、公示期间,如出现不符合遴选条件的情形,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替补(各环节均可替补一次),无符合条件递补人员,取消相应遴选计划。
五、纪律与监督
从事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遴选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公开遴选工作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相应遴选资格,5年内禁止参加曲靖市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由曲靖市纪委市监委驻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全程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
曲靖市纪委市监委驻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0874-3227958
咨询电话: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874-3227291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曲靖市委组织部公务员一科:0874-3128969
附件:
3、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
4、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经历业绩评价表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7日